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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杨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杨亚楠,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8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法定代表人高相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张慧(实习律师),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亚楠,女,生于1987年11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梁东丽,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磨街乡大涧村。法定代表人耿红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亚楠、一审被告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张慧,被上诉人杨亚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丽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禹州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92600元退回上诉人禹州神火正德矿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