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谢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深圳市途胜广告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暂住本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7年2月3日被该局转为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林雅文,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度假村碳世界门口见被害人易某1驾驶的车牌号粤B×××××桑塔纳出租车有乘客下车,便坐上该出租车后排座。因己手机接单搭乘其他乘客,被害人易某1遂劝被告人谢某下车,被告人谢某便用脚踢踹右后车门,后下车追打被害人易某1未果。被告人谢某又坐到副驾驶位用脚将前挡风玻璃踢碎,之后又下车追加被害人,被告人谢某随后又对停放在好世界国宴店门口的车牌号为粤B×××××别克商务车拳打脚揣,随意破坏。后被告人谢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易某1所受损失属轻微伤。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部汽车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4223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说明、修车的发票复印件及维修汽车照片复印件、涉案汽车的照片、出警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人徐某1的证言;被害人易某1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谢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庭后提交辩护词,认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家庭支柱。请求法院判处拘役或者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实,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成华速 录 员 李韵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