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曹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曹金平,蔡桂方,惠东县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号投资大厦*楼。负责人杨宝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金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吴思源,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桂方,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曾灶金,广东粤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惠东县人民医院。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753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 戈审 判 员 曾求凡审 判 员 卫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韦翠玲书 记 员 肖静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