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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5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苏占诚诉蔺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占诚,蔺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518-1号申请执行人苏占诚,男,1971-12-23出生汉族,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麻黄套村1社41号。被执行人蔺继强,男,汉族,地址敖镇零公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占诚与被执行人蔺继强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内0623执51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序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