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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明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王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8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明芝,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王明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穗仲案字第3287号裁决书,王明芝应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本金129975.19元及利息等。因王明芝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明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8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