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薛永升与卢学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升,卢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薛永升,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卢学文,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薛永升与卢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卢学文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卢学文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卢学文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薛永升未受偿金额为5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