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金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公正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申请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宁陈苏通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恢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李丹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