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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国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国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利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左娜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国城,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科长,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绿荫小区**栋*单元*层*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国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6)黑010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冯国城给付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购房款1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冯国城已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另案将15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另案申请返款,故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