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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与山东鑫成新材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山东鑫成新材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1043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梁,男,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山东鑫成新材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乐平铺镇郝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光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山,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0日,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山东鑫成新材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8月份占用茌平县乐平铺镇郝东村集体土地54150平方米(折合81.2亩)建车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150平方米(折合81.2亩)土地给乐平铺镇郝东村村委会;2、依法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355平方米(折合36.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795平方米(折合44.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被处罚人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35375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4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150平方米(折合81.2亩)土地给乐平铺镇郝东村村委会;2、依法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355平方米(折合36.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795平方米(折合44.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内容,由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保昌审 判 员  李彦荣人民陪审员  初继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