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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丽平与刘士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平,刘士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平,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北窑地39号楼2单元1楼左门。被执行人刘士和,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65587部队退役军人,现住辽源市东丰县三合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平与被执行人刘士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士和所欠款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郊民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