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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刘汉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汉臣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86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郑晓坤,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秀,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臣,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刘汉臣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