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丹虹与XX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丹虹,XX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丹虹,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XX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董丹虹申请执行XX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XX春坐落于达州市通川区XX办事处XX路XX大厦负一层69号房屋(房产证编号:XXXXX,面积10.590平方米)一间,被执行人XX春至今未偿还董丹虹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