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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丹虹与XX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丹虹,XX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丹虹,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9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XX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董丹虹申请执行XX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XX春坐落于达州市通川区XX办事处XX路XX大厦负一层69号房屋(房产证编号:XXXXX,面积10.590平方米)一间,被执行人XX春至今未偿还董丹虹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许宗贵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