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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松录与许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录,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录,男,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许飞,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王松录与被执行人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飞给付人民币25571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736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飞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3、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571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先胜代理审判员  史玉玉代理审判员  赵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浚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