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学前、王运运邓恩桥、成守庆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前,王运运,邓恩桥,成守庆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刑初12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学前,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绛县。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1月17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冬青,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运运,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绛县。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1月17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恩桥,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绛县。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1月17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成守庆(又名成堂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绛县。2012年11月30日因犯贪污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1月17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前、王运运、邓恩桥、成守庆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捷、辛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前及其辩护人、王运运、邓恩桥、成守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李学前利用其担任小张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绛县县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中,伙同时任村会计的被告人王运运故意隐瞒小张村建设小学教学楼实际欠款16330元的事实(其中李学前垫支10600元、王运运垫支3630元、王静萍垫支水泥款2100元)。由时任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成守庆以村委会名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李学前以村委会名义与被告人邓恩桥签订了一份建设小张村小学虚假施工协议。被告人李学前以小张村建校尚欠邓恩桥建校款55242元的虚假手续向政府申报化债。2011年10月15日县政府将“普九”化债款55242元拨付到邓恩桥存折,后成守庆协助李学前将55242元从邓恩桥的存折中全部取出。李学前将55242元义务教育化债款取出后,以其及成守庆、王运运为本村垫款,小张村欠邓恩桥建校款的名义,将该款私分,其中李学前分得36242元、成守庆分得10000元、王运运分得5000元、邓恩桥分得400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举报信、询问李某某、王某某的笔录、情况说明、支部工作记录簿、小张村教育化债款手续及领取手续、小张村集体账目往来、化债款交易明细、上缴案款凭证、刑事判决书、侦查人员任命文件、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学前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普九义务教育化债款38912元,并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运运、成守庆、邓恩桥明知被告人李学前利用虚假合同骗取普九义务教育化债款,客观上仍提供帮助,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学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李学前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普九义务教育化债款38912元,并非法据为己有”与事实不符。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提供虚假施工协议,利用虚假手续向政府申报普九化债款55242元,该款到账后,除正常支付小张村建设小学教学楼实际欠款16330元以外,其余多申报款项全部还清了小张村历年集体欠款,共计38140元,以上均在小张村集体账目中能够证明,并且小张村历年集体欠款账目都在村里进行过公示,是真实存在的,被告人李学前用普九化债款归还的小张村历年集体欠款,每个债权人都有收款收据。被告人李学前是多申报了国家普九义务教育化债款,将化债款没有专款专用,而是挪作他用,归还了小张村历年集体欠款,其行为构成违法,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这一事实,2015年绛县古绛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审计调查后予以确认,将被告人李学前的违法行为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李学前退赔违纪款10000元;2016年1月25日,绛县古绛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被告人李学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李学前在2016年7月绛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上缴款项26242元,被告人王运运上缴款项5000元,被告人邓恩桥上缴款项4000元,被告人成守庆上缴款项10000元。被告人李学前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3、被告人李学前系初犯,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其在农村担任村集体领导20多年,工作认真,兢兢业业,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没有违法犯罪记录。4、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说明被告人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认罪态度好,这一诚恳的悔罪态度,应当得到法庭确认,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由于被告人法律观念淡薄,导致本案发生,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程度小,在公诉前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案发前绛县古绛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在2016年1月25日已经给予被告人李学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并当庭提供了中共故绛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绛故纪发[2016]9号“中共古绛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李学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一份,证明故绛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李学前的行为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告人王运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当庭提供了收条、领条、税费票据等,证明普九化债款55242元到账后的支出明细,共支出54370元。被告人邓恩桥当庭的辩解意见是:我没有得好处费,他们是还我的钱。被告人成守庆的辩解意见是:我不认为我出具了虚假证据,我觉得我不是私分了钱,我的行为符合普九化债的条件,只是证据提交的迟。2007年普九债务化解时,村书记、代村委主任李学前和会计王运运怎样上报的我并不知情。2011年我任村主任时,上级拨款到账,此款是通过审计局和财政局审查合格后才能领取。2003年我任村主任,到2005年底我给学校垫付了万余元。2011年普九化债款拨付到位,李学前主任把我的垫付款全部给我了。当庭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收据、领条、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为村委会垫支的费用情况。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李学前利用其担任小张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绛县县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中,伙同时任村会计的被告人王运运故意隐瞒小张村建设小学教学楼实际欠款16330元的事实(其中李学前垫支10600元、王运运垫支3630元、王静萍垫支水泥款2100元)。由时任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成守庆以村委会名义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李学前以村委会名义与被告人邓恩桥签订了一份建设小张村小学虚假施工协议。被告人李学前以小张村建校尚欠邓恩桥建校款55242元的虚假手续向政府申报化债。2011年10月15日县政府将“普九”化债款55242元拨付到邓恩桥存折,后成守庆协助李学前将55242元从邓恩桥的存折中全部取出。李学前将55242元义务教育化债款取出后,以其及成守庆、王运运为本村垫款,小张村欠邓恩桥建校款的名义,李学前分得36242元、成守庆分得10000元、王运运分得5000元、邓恩桥分得4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举报信,主要证实案件来源;2、询问李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在1995年至1998年担任过小张村村委主任。1996年我村建设的小学,经村委会开会决定由副村长李辉民具体负责小学建设工程。是横水镇西录村村民郭某某承包建设的,施工前和郭某某有签的合同,合同规定郭某某负责施工建设,村里购买建设材料。建设了两层,第一层7间,第二层6间,建设大约有300多平米,建设费用大约80000元,时间长了,具体是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在我担任村委主任当年已把建设费用全部给郭某某付清了。给郭某某付的全部是现金,钱具体是我村会计王运运付给郭某某的。村民集资了有40000余元,拍卖村农场地收入20000元,县工行捐款5000元,我村在外工作人员捐款7000余元,在校学生每人100元捐款7000余元;3、询问王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1996年我和我村村民郭某某干过小张村小学教学楼工程。有签订的施工协议,但是因时间较长协议已丢失。施工前我和郭某某和小张村签的合同,我们负责施工建设,村里购买建设材料。建设了两层,第一层7间,第二层6间,建设面积大约有300多平米,给我们支出了建设费用大约10000余元,时间长了,具体是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至今还欠我们2000元工钱没有给我们。小张村王运运给我付的现金,分几次付给我的,每次给我钱我都有给他出具的收款收据。我们不认识邓恩桥;4、2016年8月18日李某某2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小张村支部工作记录簿,主要内容:小张村支部工作记录簿,从2009年10月8日到2015年元月18日,支部会议、支村委联席会议内容全部由我记录。会议记录内容中,从没有研究过套取的普九化债款55242元这件事,更不知道这笔钱的来历、去向及用途;5、施工协议书、协商还款协议、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偿债申请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绛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协议书、王运运出具的丢失账本情况说明、李学前出具的学校欠款证明、小张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运城市2011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主要证实小张村申请农村义务教育化债款55242元的相关手续;6、小张村集体账目往来,主要证实小张村借款王运运3630元用于小学建设,小张村建校水泥垫款王静萍2100元,小张村建校李学前垫款10600元;7、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个人取款凭条,主要证实涉案的55242元教育化债款领取情况;8、2016年8月古绛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出具的“关于小张村普九债务清理中有关事项的说明”,主要内容:古绛镇小张村上报的普九债务清理资料经县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资金55242元至申请人邓恩桥个人账户。现经账务核实,自2011年至今小张村再无有关此项资金的业务发生;9、从绛县财政局复印的绛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公示表、记账凭证、绛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销号通知单,主要证实小张村农村义务教育化债款55242元已拨付至指定账户邓恩桥名下;10、现金缴款单,主要证实被告人李学前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2016年7月19日退缴案款36242元;被告人王运运于2016年8月4日退缴案款5000元;被告人邓恩桥于2016年7月20日退缴案款4000元;被告人成守庆于2016年7月18日退缴案款10000元;11、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主要证实随案移送案款4.5242万元;12、绛县人大常委会绛人发[1993]11号文件、(1995)1号文件、[1999]24号文件、[2014]6号文件、[2015]12号文件、绛县人民检察院绛检发(2002)第16号文件,主要证实办案人员资格;13、2016年7月13日绛县古绛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李学前、成守庆的任职情况;14、2016年7月13日中国共产党绛县古绛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李学前、王运运系中共党员;15、(1)李学前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李学前的出生年月日为1954年4月10日,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2)王运运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王运运的出生年月日为1957年5月9日,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3)邓恩桥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邓恩桥的出生年月日为1961年12月18日,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4)成守庆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成守庆的出生年月日为1963年4月20日,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16、被告人李学前的检查及供述,主要内容:我村在1996年修建过小学教学楼。1996年在我担任小张村支部书记期间,经和村委、支委和村全体党员开会研究建设村小学教学楼,因资金不够大家决定让村民每人捐助60元,村民集资了有40000余元,拍卖村农场地收入20000元,县工行捐款5000元,我村在外工作人员捐款7000余元,交给村会计王运运和副村长李某某1保管负责购买学校建设材料,教学楼建设施工由绛县横水镇西录村村民王某某和郭某某承揽建设,教学楼建设了两层,第一层7间,第二层6间,建设大约有300多平米,建设费用大约80000元,时间长了,具体是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在我担任村支部书记当年已把建设费用全部付给了郭某某,在购买建设材料时,因建校集资款不够,我向我横水崔村岳母李玉兰(已故)借了12000元,会计王运运借了5000元,总共17000元用于购买建校材料,因村里没有经费归还我们就将这17000元挂账处理。我和会计王运运办理的申报手续,总共申报了55242元。我是以古绛镇南步康村村民邓恩桥(我妹夫)的名义申请的。(出示施工协议书)这个施工协议是我和王运运编写的虚假协议,邓恩桥是我妹夫,协议书上邓恩桥的名章是我向他要下后我加盖上去的,邓恩桥就没有给我村小学楼建设施工过。协议是我和王运运协商后,由王运运执笔书写的。我给邓恩桥说以他的名义申报债务,钱要回来后偿还欠他的三千多元钱,并且让邓恩桥给我写了一份修建教学楼的虚假证明材料。债务申报手续是由我和村委主任成守庆、会计王运运一起办理的。我村修建小学教学楼的情况成守庆和王运运都知道是王某某负责承包建设的,成守庆当时是第一居民组的组长,王运运是我村会计。申报的55242元全部转到信用社邓恩桥的账户了。在办理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偿债申请时,我和成守庆到信用社以邓恩桥的名义办理了一个存折,存折办好后由我保管,2011年村长成守庆听说财政把55242元打到账户后,向我要走邓恩桥的存折,取了25240元,成守庆拿走10000元,剩余的15240元给了我,过了几天我去银行把剩余的30000全部取走。我将其中的5000元给了王运运,给邓恩桥4000元。我现在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现在我积极退款,争取宽大处理;17、被告人王运运的供述,主要内容:1996年在我村建设小学教学楼时,让村民每人捐助60元,村民集资了有40000余元,拍卖村农场地收入20000元,县工行捐款5000元,我村在外工作人员捐款7000余元,在校学生每人100元捐款7000余元,全部集资款大约有70000余元,其中拍卖村农场地收入20000元由我保管,副村长李某某1负责保管集资的款,购买学校建设材料由我和李学前、李某某1、李某某2负责,教学楼建设施工由绛县横水镇西录村村民王某某和郭某某承揽建设,教学楼建设了两层,第一层7间,第二层6间,建设大约有300多平米,建设费用大约90000元。有外债,总共欠了有17000元用于购买建校材料款。欠的17000元当年挂村财务账了。2008年小张村申报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偿债申请。我和村支部书记李学前办理的申报手续,总共申报了55242元。李学前让我和他提供的虚假建设小学欠款证明手续。(出示施工协议书)这个施工协议是我和邓恩桥、李学前编写的虚假协议,协议书上邓恩桥的名章是李学前加盖上去的,邓恩桥就没有给我村小学楼建设施工过。李学前将建校时借我的5000元用这钱归还了我。建设小学账目记账总集资93185元,其中:承包小张村集体土地收入28400元,在校学生集资10500元,我村在外工作人员捐款4050元,村民集资31005元,县工行捐款5000元,借李学前个人款10600元,借我本人款3630元,以上合计93185元。建校总共支出96262.16元。小学是绛县横水镇西录村村民王某某和郭某某承揽建设的。给王某某和郭某某支出19530元。购买建设材料开支62851.21元。还有车票和饭费及一些杂费开支了13880.95元。李学前归还给我5000元后我给他打了5000元收条,就忽视了做账务记录处理。在我村1996年建校时,我在绛县水泥厂购买了10吨水泥2100元,因没有现款支付,我就让绛县工行工作的我姐姐王静萍给水泥厂说情先拉走水泥,欠水泥厂的款我姐给我垫付的,2000年我才把2100元归还我姐,村里一直就欠着我,所有账面上一直挂着我的2100元应付款。当时县工行行长陈廷林在我村下乡,我姐当时也在工行工作,李学前让我找工行贷点款建校用,我找我姐办理贷款时我姐说贷款不好办理,我说买水泥用钱,我姐当时正好管全县的工业贷款,认识水泥厂财务人员,就先赊账让我拉走10吨水泥;18、被告人邓恩桥的检查及供述,主要内容:(出示1996年2月15日小张村委与邓恩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复印件)这个协议书是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小张村委支部书记李学前(我妻子的哥哥)、会计王运运来到我家,跟我说国家有扶持政策,建学校欠的款国家会补偿,让我应个名,要下钱后归还以前李学前为村里办事借我的钱。当时他给我时协议已经写好了,公章和我本人的印章已经盖好了。邓恩桥的印章不是我提供给他们的。我看完协议后,李学前和王运运又让我按照协议的内容出具了建设小张村教学楼的虚假证明材料。我就亲自写了一份建设小张村教学楼的证明材料给了他们。我没有提供过我的存折账号,但是给了他一份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李学前申报了多少我不清楚,我光知道他申报了以后连本带息还了我4000元钱,当时我不在家,他给了我媳妇李红菊了。(出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存取款凭条两张,取款金额30000元和25240元)我就没有取过这两笔钱,邓恩桥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没有办理过账号为62211101010000043****的绛县城关信用社存折。我当时在我家看协议、写证明材料的时候,王运运和李学前给我说以后的事情他们就办理了,具体谁把你的存折我不清楚。我当时就考虑着想让李学前为村里办事归还欠我的钱。没有想其他的事情。我当时碍于情面,他们提出来了,我就是为了帮个忙。我也想要回李学前为村里借款欠我的钱。时间记不住了,李学前从我手里拿走3000多元钱,后来连本带息还了我4000元钱。(出示关于在小张村盖教学楼的证明)这个证明是我本人写的。李学前找到我了,碍于情面,就帮李学前的忙了,再一个就是想要回李学前欠我的钱。当时我不在家,我听我妻子说李学前给了她4000元钱。(出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绛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协议书复印件)我仔细看后,上面邓恩桥的签名和手印都不是我本人签的、摁的。我没有见过这两份表。身份证复印件是我提供的。(出示绛县城关信用社账号为62211101010000043****户名为邓恩桥的存折)不是我提供的,我就没有这个存折。(出示山西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211101010000043****户名为邓恩桥的个人存取款凭条取款30000元)辨认后“邓恩桥”三个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我就没有取过这笔款。(出示山西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211101010000043****户名为邓恩桥的个人存取款凭条取款25240元)辨认后“邓恩桥”三个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我就没有取过这笔款。19、被告人成守庆的检查及供述,主要内容:我在担任小张村委主任期间没有向绛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办公室申报过我村的小学债务。但是我在2011年补办过申报手续。(出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偿还申请表)这是我在任期间办理的,村委会公章我不记得盖了,“成守庆”三个字不是我签的。(出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成守庆”三个字不是我签的,小张村委会的公章是不是我盖的,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当时这个公章有时候村里支部书记李学前也拿过,当时谁办事谁拿公章。2011年8月31日开具的“邓恩桥建教学楼锁定数额55242元整”的证明是我出具的。(出示运城市2011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收据上“成守庆”三个字是我签的,这笔钱是我签收的,具体财务手续是财务人员办理的。这笔钱是我和李学前在城关信用社取的这笔款。(出示2011年10月8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取款凭条)这笔30000元钱是我和李学前取的,凭条上邓恩桥的名字是我签的。我拿走10000元,剩下的20000元李学前拿走了。(出示2011年10月15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取款凭条)这笔25240元钱是我和李学前取的,凭条上邓恩桥的名字是我签的。邓恩桥干没干活我不太清楚,我只是问了下会计王运运,王运运说邓恩桥在学校干过活。2004年在我担任村委主任期间,我拿自己的钱给学校购买电脑花了4980元,桌椅板凳花了5000元,我认为这里面有我的钱,李学前和王运运也说申报下来有我的钱。我拿走10000元钱村委会没有研究过,也没有做过账务处理。同时查明,被告人成守庆曾因犯贪污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绛县人民法院(2012)绛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被告人成守庆曾因犯贪污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前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普九义务教育化债款并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运运、邓恩桥、成守庆客观上帮助被告人李学前利用虚假合同骗取普九义务教育化债款,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对于被告人李学前的辩护人辩解的“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和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程度小,在公诉前积极退赃”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意见,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邓恩桥和成守庆的辩解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四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学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运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邓恩桥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成守庆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雅莉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赵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