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发生、朱九妹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发生,朱九妹,黄水生,白小伟,周春桂,李应群,周春生,秦贵荣,周光友,蒋海芳,周汉生,张素娥,周连凤,刘幼秀,周旺友,周静,周春息,周河生,周桂明,周年华,周夏生,易木条弟,周小华,莫小红,黄年桂,李小妹,黄桥苟,周九生,黄桥友,龙五妹,黄任苟,龙年妹,周二弟,陈孑兑妹,周光华,秦桥贵,周秋生,杨树英,周荣华,蒋顺微,秦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发生,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九妹,女,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发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水生,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白小伟,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黄水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春桂,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应群,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春桂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春生,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秦贵荣,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春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光友,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海芳,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光友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汉生,男,195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素娥,女,1953年08月02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汉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连凤(曾用名周年凤),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幼秀,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连凤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旺友,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静,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旺友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春息,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河生,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春息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桂明,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年华,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夏生,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易木条弟,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夏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小华,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莫小红,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小华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年桂,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小妹,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黄年桂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桥苟,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九生,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黄桥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桥友,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龙五妹,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黄桥友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任苟,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龙年妹,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黄任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二弟,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孑兑妹,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二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光华,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秦桥贵,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光华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秋生,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树英,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秋生是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荣华,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蒋顺微,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与周荣华是夫妻关系。上列四十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德友,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现住,再审申请人周发生、朱九妹、黄水生、白小伟、周春桂、李应群、周春生、秦贵荣、周光友、蒋海芳、周汉生、张素娥、周连凤、刘幼秀、周旺友、周静、周春息、周河生、周桂明、周年华、周夏生、易木条弟、周小华、莫小红、黄年桂、李小妹、黄桥苟、周九生、黄桥友、龙五妹、黄任苟、龙年妹、周二弟、陈孑兑妹、周光华、秦桥贵、周秋生、杨树英、周荣华、蒋顺微因与被申请人秦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发生等40位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白田村新村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被确认无效,且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人不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审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亦没有依据。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与申请人签订《白田村新村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导致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钢材、水泥、石沙的规格采购建筑原材料,在申请人监督下进行施工,完成了一定的工程进度,在本案不宜返还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未针对连带给付责任提出异议,二审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有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发生、朱九妹、黄水生、白小伟、周春桂、李应群、周春生、秦贵荣、周光友、蒋海芳、周汉生、张素娥、周连凤、刘幼秀、周旺友、周静、周春息、周河生、周桂明、周年华、周夏生、易木条弟、周小华、莫小红、黄年桂、李小妹、黄桥苟、周九生、黄桥友、龙五妹、黄任苟、龙年妹、周二弟、陈孑兑妹、周光华、秦桥贵、周秋生、杨树英、周荣华、蒋顺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审 判 员 霍凤玲审 判 员 黄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谭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