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建勇、龚佩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勇,龚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37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毛建勇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龚佩军,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毛建勇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龚佩军,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毛建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龚佩军,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毛建勇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毛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佩军(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62×××58的存款人民币19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