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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与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2民初34号原告: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梁爱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章海,新疆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理人:陈绵均,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绵勇,住伊宁市。原告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章海,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绵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供应、安装5台电梯(电梯位于南环路州公安局工地),销售价款为122万元,安装费价款为31万元,总价款合计15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验收合格的5台电梯移交给了被告,现电梯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还欠原告设备款483400元及安装费310000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6年8月2日收到原告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就设备款,《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第9.2条约定,”买方逾期付款,...,任何一方逾期履行超过90天,应当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该合同第3条约定,设备款应于2015年电梯检验合格时就应当付清,现逾期早已超过90天,被告公司应承担设备款违约金145050元(48.34万元×30%),原告只主张5万元。就安装费,《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第9.1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计算,每日按预期部分合同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根据《安装合同》第2.2条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34845元(31万元×万分之五×225天)(自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8月15日),广日公司只主张安装费违约金31000元,两项违约金合计为81000元(50000元+31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设备款483400元;2、被告支付安装费31000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81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与被告无关,该合同中的电梯系伊犁州公安局购买,非被告公司购买。伊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伊犁州公安局综合大楼工程的承建方,伊犁州公安局与原告在谈判、核对价格后委托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且合同落款处为伊犁工程有限公司328项目部,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款项应该由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绵勇系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28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当时因原告对合同上的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28项目部工程资料专用章有异议,又因陈绵勇是被告公司的副经理,故合同上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被告举证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原告实际是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28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与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现原告起诉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1日,原告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方、甲方)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供应、安装型号为广日MAX-1000-C01.75载重量为1000Kg的电梯2台,型号为广日MAX-1000-C01.5载重量为1000Kg电梯2台及型号为广日MAX-1000-C01.5载重量为2000Kg电梯1台于伊宁市南环路州公安局工地,电梯销售价款合计为1220000元,安装费价款合计为310000元。《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中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支付合同货价的30%(36.6万元)作为预付款,其中占合同货价的10%(12.2万元)作为定金。买方在交货期50日前支付合同货价的67%(817400元)作为提货款。留3%(36600元)作为质保金,待电梯运行一年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若非卖方原因,电梯未能在安装完工后21日内报验,或报验后未能在30天内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的,买方应自双方确认完工30天满后7天内支付本合同余款。若非卖方原因货到工地后三个月内未完成安装或报验的,买方应于货到工地满三个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合同余款。该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卖方逾期交货或者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任何一方逾期履行超过90天,应当以逾期部分价款总额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中约定1.1甲方于进场前7日将合同总金额的80%,即RMB24.8万元作为开工款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开工款后按商定的开工日期进场安装。甲方延期支付开工款,完工期顺延。2.2甲方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安装工程检验合格后(以取得安装检验合格证书为准)3天内将本合同的余款20%RMB6.2万元支付给乙方;若甲方不(或推迟)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验收电梯,则甲方应于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或接到乙方安装电梯完工书面知会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付清本合同余款。2.3由于甲方原因,部分电梯未能在安装工期内完成,甲方须对已完工的电梯按2.2条款办理结算,余下电梯的结算在其完工后办理。2.4若非乙方原因,电梯未能在安装完工后21日内报验,或报验后未能在30天内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的,甲方应自双方确认完工30天满后7天内支付本合同余款。若非乙方原因货到工地后三个月内未完成安装或报验的,甲方应于货到工地满三个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合同余款。”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逾期完工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计算,每日按预期部分合同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10%”。上述两份合同均盖有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28项目部工程资料专用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绵勇均在经办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电梯安装到合同约定地址,现已投入使用。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部分货款及安装费未支付。现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安装费及违约金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资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举证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及《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均盖有被告公章,且经办人处有被告代理人陈绵勇的签字,陈绵勇又系被告公司副经理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28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本院认定上述两份合同均系原、被告双方所签订。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梯,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安装了电梯,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及安装费,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安装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了736600元货款,尚欠货款483400元未付,因被告对此未举证相反证据证实,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的货款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安装费310000元,根据《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的约定,原告未举证其已安装的电梯已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验收,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安装费数额为248000元,对于原告主张支付全部安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举证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已逾期,违约金应为145020元(483400元×30%),原告只主张其中50000元,对于原告放弃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视为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的安装费违约金34845元(310000元×万分之五×225天),因原告未举证涉案电梯何时进入工地现场,被告对原告安装的电梯是已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验收及已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验收及具体通过日期,故对于其主张的安装费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剩余电梯货款483400元,安装费248000元;二、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5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4元,减半实际收取6272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广日机电有限公司负担465元,被告伊犁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