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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彦东、陈应兰与被执行人雷振安、陶会英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彦东,陈应兰,雷振安,陶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雷彦东,男,生于1972年,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申请执行人:陈应兰,女,生于1973年,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雷振安,男,生于1944年,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陶会英,女,生于1950年,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雷彦东、陈应兰与雷振安、陶会英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振安、陶会英家中无经济来源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系本村低保贫困户。本案执行款XXXXX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霍学峰审判员  张岱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