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孙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孙文超,孙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2号。负责人:郑元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文超,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孙彦山,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申请执行孙文超、孙彦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7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16年8��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元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