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厚梅、周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梅,周仙花,何顺荣,周江水,何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926号申请执行人王厚梅,女,1963年2月4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仙花,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何顺荣,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江水,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山市凝秀中路83号4楼江山市。被执行人何利君,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山市。王厚梅与周仙花、何顺荣、周江水、何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1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厚梅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仙花、何顺荣、周江水、何利君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厚梅借款本金133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江水名下有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店前村店坝头田棚2号及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南路163幢A403室9号两处房产,江山市虎山街道店前村店坝头田棚2号房产系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南路163幢A403室9号房产已抵押,另案正在依法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何利君名下有一辆于2005年购置车牌号为浙H×××××帕萨特轿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仙花、何顺荣、周江水、何利君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厚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