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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汤中杰与王兰花、合肥军辉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中杰,王兰花,合肥军辉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军辉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536号原告:汤中杰,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兰花,女,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合肥军辉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456号金鸟花园14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80686963J。法定代表人:孙汉琼,总经理。被告:合肥军辉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C2区康徽苑S7幢商121/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XF5A5K。负责人:吴兆亮,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25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