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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玉忠与王首为、王瑞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忠,王瑞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忠,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首为,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瑞田,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玉忠申请执行王首为、王瑞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首为、王瑞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互负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执行人王首为、王瑞田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68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首为、王瑞田自愿于2017年5月24日偿还申请人刘玉忠2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2万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8月底前偿还2万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10月底偿还2万元,2017年12月底偿还2万元,剩余欠款2018年1月底前偿还完毕;二、被执行人王首为、王瑞田同意将其名下小轿车抵偿申请人刘玉忠。(如被执行人能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该车辆折抵案款,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偿还,则该车辆折抵);三、如被执行人按协议偿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偿还上述协议,则申请人可以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四、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