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雪艳与张亚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艳,张亚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825号原告:张雪艳,女,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东,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张雪艳诉被告张亚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冲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被告张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雪艳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非婚生子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毎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2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非婚生子张某出生。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现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无话可谈,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在一起已经无和好可能。原告为尽快脱离窒息的现状,同时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亚东辩称:被告生过孩子后就走了,未抚养过孩子,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原告没有个人财产,结婚时被告给原告的彩礼、首饰全在原告处。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三、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双方生育一子。被告张亚东对原告张雪艳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张亚东未提供证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一、二、三属双方无异议证据,且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雪艳与被告张亚东于2014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时,原告个人财产有:沙发一套、被子十床、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华硕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除电脑被原告带走外,其余均在被告家中。同居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年××月××日非婚生子张某出生。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原告在生育孩子一个月后离家外出不归,张某一直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张雪艳与被告张亚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生男孩张某在出生后一直由被告张亚东抚养,应继续由张亚东抚养为宜,原告应给付一定的抚养费。结合原告尚无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抚养费暂以每月200元为宜。庭审中,原告的个人财产自愿赠与非婚生子张某,本院对此不再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8条、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子张某由被告张亚东抚养,原告张雪艳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张亚东独立生活时止。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张雪艳负担275元,被告张亚东负担200元。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文彬附:(2017)皖120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