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12号申请执行王占全,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海南居委文化北路丽景花园*栋5门***室。委托代理人蔡建铭,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景松,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加行。王占全申请执行杜班建设集团���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执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占全于2017-3-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5.42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河北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目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执3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