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三顺与任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三顺,任春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835号原告:杨三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党(系原告之妻),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任春喜,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杨三顺与被告任春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三顺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三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杨三顺承担。审判员 陈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