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先玲、张本兰等与杨锡宝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玲,张本兰,卢英强,杨锡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57号申请人:唐先玲,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申请人:张本兰,女,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申请人:卢英强,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申请人:杨锡宝,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皖0522民初8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锡宝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冻结或被申请人杨锡宝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齐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