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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先玲、张本兰等与杨锡宝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玲,张本兰,卢英强,杨锡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57号申请人:唐先玲,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申请人:张本兰,女,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申请人:卢英强,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申请人:杨锡宝,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皖0522民初8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锡宝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冻结或被申请人杨锡宝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齐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