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415号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3幢5层(和平路南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静,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文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天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建辉助理审判员 付凤盼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