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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洪金华、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金华,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金华,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祖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新县埠前镇小屋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5638467476。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洪金华、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30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金华、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洪金华、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金华与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洪金华负担5元,江西紫荆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良华审 判 员  杨思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