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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某、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门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1月17日生,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门某某,女,1969年9月7日生,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68年6月19日生,农民,住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某、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