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某、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门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1月17日生,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门某某,女,1969年9月7日生,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68年6月19日生,农民,住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某、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