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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涛、董银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董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董银鹏,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执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银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金62215元,利息2010.13元(暂计至2017年1月4日,后期顺延计算),案件受理费1333元,公告费800元,案件执行费882元,迟延履行金暂未计】,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