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蒙向前、廖茂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向前,廖茂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蒙向前,女,1970年1月21日生,壮族,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廖茂坤,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蒙向前与被执行人廖茂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廖茂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蒙向前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05元、合计15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茂坤负担。(2016)桂11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大松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向前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以及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