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朱家庄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朱家庄村,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沂源经济开发区,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南踅庄村,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3民初13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沂源县鲁山鲁61号。负责人:范尊勇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进庆,男,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职员。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住址:沂源县悦庄镇踅庄村法定代表人:郑作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春,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朱贵斌被告: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沂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启峰被告: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南踅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海泉被告:郑作栋,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春,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魏述玲,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春,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吕国春,男,汉族,1957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告:刘洪兰,女,汉族,1959年9月7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春(刘洪兰夫),男,1957年2月9日生,汉族,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进庆,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春、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贵斌、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耿启峰、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海泉、郑作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春、魏述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春、吕国春、刘洪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425.99元,截止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90755.29元。2、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3、被告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对上述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刘洪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刘洪兰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淄博市房产权证沂源县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承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425.99元,截止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90755.29元。二、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三、被告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沂源银根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沂源三维钢结构有限公司、郑作栋、魏述玲、吕国春、刘洪兰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刘洪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刘洪兰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淄博市房产权证沂源县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最高额302739元)优先受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21元减半收取19760.5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淄博正桥钢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