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许文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鼓县人民法院,许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铜鼓县人民法院,地址:铜鼓县城。法人代表:龙浴,法院院长。被执行人:许文财,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5000元。本院对许文财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除交通事故中已损坏的摩托车一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已近六个月执行期限,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罚金应当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诗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