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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937号申请执行张某某,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赣县五云镇。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世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