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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营业部、刘锐平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营业部,刘锐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73号。负责人:刘利明,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锐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73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营业部、上诉人刘锐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立案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列明有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营业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锐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唤梅审 判 员 郭一璠审 判 员 高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昊书 记 员 蔡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