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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768号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0楼整层、9楼3#-5#。法定代表人:涂薛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聪,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建平,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