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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玛商厦军兴食品经销部与于成龙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玛商厦军兴食品经销部,于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玛商厦军兴食品经销部,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8号。经营者:赵焕军,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于成龙,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