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海拉尔区鑫福利汽车配件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海拉尔区鑫福利汽车配件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83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贺俊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拉尔区鑫福利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营者:李保霞,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被告海拉尔区鑫福利汽车配件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陈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给付原告自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8.45万元;3.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4万元。事实和理由:从2012年起,原告与被告每年签一次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海拉尔区健康路242付4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自2013年5月1日开始,被告未再向原告交纳租金。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超过6个月不交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海拉尔区鑫福利汽车配件商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2年5月17日至2017年1月10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合同乙方)每年签一次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海拉尔区健康路242付4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租金为2万元;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租金为4.5万元;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租金为4.5万元;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租金为4.5万元;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租金为4.95万元。2014年至2015年度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各项费用,因乙方延期付款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延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并保留追索欠款及索赔的权利。2016年至2017年度房屋租赁合同9.3条第7项约定,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该合同12.1条第4项约定,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在占有使用租赁的房屋。但自2013年5月1日开始,被告未再向原告交纳租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原告对出租房屋具有所有权。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李保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租赁合同(四份),证明从2012年起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一直租用原告的房屋。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交纳租金超过6个月,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应交纳拖欠的租金18.4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综上所述,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与被告海拉尔区鑫福利汽车配件商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海拉尔区鑫福利汽车配件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自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8.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合计22.4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7.6元,减半收取2333.8元,由被告海拉尔区鑫福利汽车配件商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