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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浩、郑宁宁、苏航、郑雪雪、刘增奇、耿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琴,韩浩,苏杭,郑宁宁,刘增奇,郑雪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耿琴,女,汉族,住绥德县落雁砭。被执行人:韩浩,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苏杭,男,汉族,住绥德县崔家湾镇。被执行人:郑宁宁,女,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刘增奇,男,汉族,住绥德县落雁砭。被执行人:郑雪雪,女,汉族,住绥德县崔家湾。本院在执行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浩、郑宁宁、苏航、郑雪雪、刘增奇、耿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