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发户、程丙喜等与曹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曹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081号原告:乔发户,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程丙喜,男,汉族,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丁会停,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曹海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诉被告曹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曹海军支付拖欠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工资款各1,1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曹海军负担。事实及理由: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为曹海军搞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换算,曹海军仍拖欠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工资款各1,100元,由曹海军2015年2月26日亲笔出具的证明为凭,且由曹海军的亲笔签名,后经多次向曹海军催要,曹海军至今不予支付。曹海军未作答辩。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材料是:2015年2月26日曹海军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曹海军拖欠乔发户、程丙喜等四人工资款3,600元。曹海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等人为曹海军搞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算账,曹海军于2015年2月26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乔发户、程丙喜等四人工资等程丙喜回来发放,春节后叁仟陆佰元整”。曹海军拖欠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三人工资款各1,100元,经多次向曹海军催要,曹海军至今不予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曹海军拖欠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三人工资款,有曹海军出具的证明为凭证,曹海军应负清偿责任。曹海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乔发户、程丙喜、丁会停各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昌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