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敏、王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敏,王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849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8号水木清华小区商铺。法定代表人沈小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敏,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王笑云,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依据(2014)宿中商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敏、王笑云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30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支付律师费用10万元,案件受理费649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江敏、王笑云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恒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1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敏、王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12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3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2月8日轮候查封江敏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大光路118号地下车库负一层**号车位及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大光路11号3幢一单元****室的房产,2017年5月3日轮候查封江敏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银河国际广场****室、A01幢***#、A01幢***#室、A01幢***#室、A01幢***#室、A02幢***#、A02幢***#、A02幢***#、A02幢***#室的房产,2017年5月12日轮候查封王笑云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巨声六组1幢、泗洪县太阳城15幢3-***室、泗洪县太阳城15幢3-***室的房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