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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杨香春与胡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春,胡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951号被执行人:杨香春,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胡文杰,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杨香春与胡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5867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思宾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思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