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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玉杰、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包福柱、包富贵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杰,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福柱,包富贵,包银柱,陈长毛,陈龙,郎海峰,郎海军,杨满全,金壮子,于玉桩,陈青山,王常青,关立军,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杰,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自治区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方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福柱,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富贵,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银柱,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毛,男,1972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海峰,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海军,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满全,男,1987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壮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玉桩,男,1965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山,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王常青,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审被告:关立军,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审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坝沟新址。法定代表人:侯海山,局长。上诉人李玉杰、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富贵、包福柱等十一人、原审被告王常青、关立军、科尔沁右翼前旗国土资源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起诉状中列明的一审原告是二十一人而在判决中列明的一审原告是十一人,一审法院在未经其中十名一审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也未作出准许撤回起诉裁定的情况下,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遗漏当事人的情形,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玉杰、克什克腾旗向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长虹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苗世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