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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永华、杜开英与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华,杜开英,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华,男,生于1956年7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杜开英,女,生于1956年12月2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生于1982年8月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系刘永华之子。被申请执行人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704090-0。住址:巧家县茂租镇茂租村。法定代表人:刘迅,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永华、杜开英诉被告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及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6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由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刘永华、杜开英合计人民币55017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永华、杜开英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巧家县茂租铅锌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款人民币550170.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执行费已缴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民终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