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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419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