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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潘敏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敏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002执4822号被执行人:潘敏茜,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6年4月,住浙江省温岭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和被执行人浙江安泰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台州聚亚塑业有限公司、潘敏茜、潘福生、蒋荷芬、洪海兵、陈娇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敏茜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潘敏茜罚款5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