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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230号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公司职工,住马兰滩10号楼。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西巷4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男,公司职工,住华润第二焦化厂宿舍。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全部货款8.287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未付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3、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全部货款8.2876万元;2、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采购部长张兔宁、采购员李江给我公司提供了供货材料说明向我公司提出要约,我公司根据被告提供的材料说明在电子商务平台定了价,并按被告的材料说明向被告的银宇煤矿供货计款9660元、向台城煤矿供货计款4236元、向铁鑫煤矿供货计款68110元、向福巨源煤矿供货计款870元,共计向被告煤矿供货计款82876元,供货后经催要被告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公司经济状况不好,无能力及时给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提出要约,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已作出了承诺并履行了承诺,承诺已生效,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供货,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其未支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2876元诉讼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古交市玖圣物贸有限公司货款828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由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