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松原市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洪玖、陈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利峰,谭洪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796号原告:松原市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961391815。法定代表人:孙继双,经理被告:陈利峰,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谭洪玖,男,现住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诉被告陈利峰、谭洪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嘉信公司诉称,2011年5月6日,陈利峰在该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3.6%,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后陈利峰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谭洪玖承诺以后由他偿还借款,谭洪玖偿还利息至2012年3月20日,之后就拒绝偿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陈利峰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谭洪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住址,致使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