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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128号原告:张磊,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鹤山路37号负责人:王远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俊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张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铭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