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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郭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郭爱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577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振华,总经理。被告:郭爱梅,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郭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爱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